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黃家棟即大山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叁仟叁佰肆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黃家棟即大山土木包工業於105 年7 月14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 元,借款期間為自105
年7 月14日起至110 年7 月14日止。詎料債務人大山
土木包工業於107 年6 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
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
(二)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 件。二、放款明細1
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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