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7號
原 告 汪淑芳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被 告 汪振澤
汪振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複 代理人 呂依蓉
被 告 汪振豐
汪文洲
陳汪春子
訴訟代理人 陳惠津
范成瑞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三仁
張昱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 至17分割方法欄內之有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之應有部分;附表一編號19分割方法欄內汪振洲之記載應更正為汪文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 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