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交簡字,107年度,906號
MLDM,107,苗交簡,906,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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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苗交簡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俊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4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俊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犯罪事實欄一第 4 行之「12時許」應更正為「中午12時許起至下午1 時許止 」。
二、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且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7毫克,顯見其嚴重漠視交通安全,對 用路大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危害甚鉅,兼衡其已有不 能安全駕駛之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再 次違犯本罪,足見其無視法令禁制,未能確實反思悔悟,又 幸未肇事致生實害,與坦承犯行之態度,暨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自承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8 頁、第 16頁),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112號
被 告 賴俊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俊銨前有2次公共危險前科紀錄,最近1次經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以104年度苗交簡字第9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 悔悟,於107年7月27日12時許,在苗栗縣○○鄉○○街00號 住處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仍於同日1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 駛於道路。嗣賴俊銨於同日19時25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行經 苗栗縣頭屋鄉中山街與中正街口時,為警盤查,經員警對其 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9時2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俊銨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卷附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及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各1份可據,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檢察官 楊岳都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歐維清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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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