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號原 告 劉桂美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被 告 王長安被 告 雙和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劉曉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0分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