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10號
HLDV,107,訴,210,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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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劉桂美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
被   告 王長安
被   告 雙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曉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0分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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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