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陳美華
告 揚翰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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