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46號
HLDV,107,補,246,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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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財政部
兼法定代理 蘇建榮

被   告 蘇建榮
被   告 王綉忠
被   告 張雅瑾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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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