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30號
HLDV,107,補,230,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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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陳冠文
被   告 徐睿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睿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徐睿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3,968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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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