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12號
HLDV,107,補,212,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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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權
被   告 李新春
被   告 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8,37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
面積59.22㎡×107年1月公告現值19800元/㎡×被告李新春應繼
分1/2=586,278元、系爭建物現值144,200元×被告李新春應繼分
1/2=7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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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