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繼生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
代 理 人 李韋辰律師
代 理 人 鄭道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月英(即高萬生之繼承人)等間塗銷地上
權登記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月英(即高萬生之繼承人)等 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檢送調解 意願表予全體相對人,惟迄今除無相對人表示有調解意願外 ,相對人高勇慶、高雯華、高雲漢均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 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全體相對人到 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 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 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