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73號
HLDV,107,司拍,73,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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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張偉勤
代 理 人 李婉如
相 對 人 楊駿騰即楊耀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28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1,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為105年4月25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 期民國105年7月24日,經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05年4月27日簽立本票及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 賣抵押物,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影本一件、本票影 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各一件等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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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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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使│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
│編號├───┬────┬───┬───┬────┤用│用├──┬──┬────┤範圍 │暨所有權│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 │ │區│類│ │ │ │ │ │
│ │ │ │ │ │ │ │別│ │ │ │ │ │
├──┼───┼────┼───┼───┼────┼─┼─┼──┼──┼────┼─────┼────┤
│001 │花蓮縣│吉安鄉 │福興段│ │0000-000│空│空│ │ │95.00 │ 全部 │楊駿騰即│
│ │ │ │ │ │3 │白│白│ │ │ │ │楊耀東 │
│ │ │ │ │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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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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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抵押權│所有權│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建物面積(平方 │合 計│主要建│ │ │設定範│人暨所│
│ │ │ │ │房屋層數│公尺) │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圍 │有權範│
│ │ │ │ │ │ │ │及用途│ │ │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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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1571-│舊村六街97│福興段 │住家用、│一層57.59 │192.45│陽台 │23.12 │平方公尺│ 全部 │楊駿騰
│ │000 │號 │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57.59 │ │ │ │ │ │即楊耀│
│ │ │ │3地號 │土造、4 │三層57.59 │ │ │ │ │ │東 │
│ │ │ │ │層 │四層19.68 │ │ │ │ │ │(全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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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