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親聲字,107年度,6號
HLDV,107,司家親聲,6,20180913,2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暐婷 
關 係 人 王振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壹、選定關係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即未成年人乙○○(男,民 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 有關被繼承人侯世鐸遺產繼承、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貳、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又父母之行為與未成 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 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丙○○之配偶即被繼承人侯世鐸於民國107 年 7月2日死亡,未成年人乙○○為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之未成年 子女。因聲請人與未成年人俱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利 益相反,聲請人依法不得代理未成年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之 繼承、分割事宜,就此具體事項,爰依法聲請鈞院選任未成 年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上開事實,有聲請人、未成年人及關係人甲○○戶籍謄本、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等在卷可佐,並經聲請人、未成年人及關 係人到庭陳明無訛,應堪信為真實。而關係人係未成年人之 外祖父,陳明同意擔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在卷,此有本院 非訟事件筆錄附卷可稽。參照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爰准聲請人所請,選任關係人為未成年人辦理有關被 繼承人遺產繼承、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