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407號
HLDV,107,司促,4407,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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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07號
債 權 人 温明松
債 權 人 温秋征
債 權 人 温秋明
債 權 人 温秋貴
債 權 人 溫秋梅
債 權 人 溫秀玉
債 權 人 溫琇珍
前列温秋征温秋明温秋貴溫秋梅溫秀玉溫琇珍共同
代 理 人 溫明松
債 務 人 潘金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零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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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