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
債 權 人 張明璋
債 務 人 東洋造船工廠
兼法定代理 陳靚孺
○ 號
債 務 人 陳文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債權人提出支票【票據號碼:R00000
00】之退票理由單載退票日為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故
僅准如前項所示之債權範圍核發支付命令,超過部分之請求
,不允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