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84號
HLDV,107,司促,4384,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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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
債 權 人 張明璋
債 務 人 東洋造船工廠
兼法定代理 陳靚孺
○           號
債 務 人 陳文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債權人提出支票【票據號碼:R00000
  00】之退票理由單載退票日為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故
  僅准如前項所示之債權範圍核發支付命令,超過部分之請求
  ,不允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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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