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27號
HLDV,107,司促,4327,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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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2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曹正順(被繼承人林莉茵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莉茵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莉茵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3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正順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5521 │     │2月24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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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