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1號
HLDV,106,重訴,51,20180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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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李梨瑜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唐耀宗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涂承澤」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梨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依首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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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