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昌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9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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