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蘇建源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法定代理人 彭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