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林欣嫺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陳盈信遺產清冊事件,核與民法第1156
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盈信(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里00鄰
○○路○段000巷00號)於107年6月2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
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依民法第1157條第1項之
規定,為公示催告程序之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6個月內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盈信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