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7年度,159號
TTDV,107,繼,159,20180921,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林欣嫺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陳盈信遺產清冊事件,核與民法第1156
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盈信(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里00鄰
  ○○路○段000巷00號)於107年6月2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
  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依民法第1157條第1項之
  規定,為公示催告程序之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6個月內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盈信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