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9號
TTDV,107,消債更,9,2018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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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岳懿芳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岳懿芳自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 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 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目前以荖葉園工作維生,每月收入約24,0 00元,名下除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投資共計10,640元並投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郵政)、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 壽)、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公司)及新光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商業保險外無其他財 產,然其前因父親生病而從事直銷,致入不敷出而向銀行借 貸勉持生計,長期不斷加計高額循環利息後,其債務總金額 高達3,313,272元,其復因姊妹身心障礙而須獨力扶養母親 ,是其每月薪資24,000元扣除母親扶養費3,000元、個人生 活費加計子女健康保險費13,376元,每月僅餘7,624元,另 需繳納保險費約9,000元,實無力一次清償債務,而有財產 及收入狀況不能清償之情事;另其曾於107年1月2日向本院 聲請前置調解而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 告破產,為此,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三、經查:
㈠ 聲請人前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辦信用卡消 費及信用貸款,嗣未依約繳款,陳報債權金額為3,313,272 元。聲請人因無法清償債務,乃於107年1月2日向本院聲請 前置調解,請求債權人共同協商,並擬清償方案,然聲請人 因故與債權人協商不成,經本院於107年1月25日發給107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經聲請人陳報 在案,並有債權人清冊、上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本院96 年度執字第1683號債權憑證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頁反面 至第5頁、第7頁至第11頁、第109頁及其反面);而各債權 人陳報如附表一所示債權金額共計8,493,088元,有各該債 權陳報狀附卷可佐(見調解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21頁至第 32頁;本院卷第52頁至第99頁),應堪認定。 ㈡ 次查聲請人現以荖葉園工作維生,每月薪資約24,000元,10 5年度及106年度另領有其他所得共計84,889元,然需自行繳 納每月勞健保費約2,577元,是聲請人每月實際收入應為24, 960元【計算式:薪資24,000元+(其他所得84,889元÷24 月)-勞健保費2,577元=24,960元)】,名下除知本老爺 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共計10,6 40元並投保前揭商業保險外無其他財產,是其財產不足抵償 所負債務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104年度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合作金庫銀行 存款憑證、在職證明、薪資明細、保單查詢、續期保險費送 金單、個人健康保險暨傷害保險費收據及保險單、團體保險 單、106年度保險費繳納證明單、保險單及轉帳扣繳通知單 及聲請人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證券存摺為證 (見本院卷第3頁反面至第4頁反面、第12頁至第15頁反面、 第17頁至第19頁反面、第117頁至第139頁、第161頁);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聲請人10 5年及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 第26頁、第30頁及其反面、第171頁及其反面),並就前揭 商業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函詢中華郵政、國泰人壽、新光 人壽、遠雄人壽及富邦產險公司,經其等分別陳報聲請人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如附表二所示,有各該函文可證(見本院卷 第147頁至第148頁、第152頁至第153頁、第156頁至第157頁 、第163頁至第166頁),堪認屬實。
㈢ 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 支出為伙食費5,000元、水電瓦斯及生活雜支4,600元、交通 費500元、電話費699元,而勞健保費2,577元已自薪資扣除 不重複列計,是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為10,799元, 顯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7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2,388 元之標準,自屬合理。至於聲請人另陳報每月繳納保險費9, 000元部分,顯高於一般生活支出,且聲請人雇主已另為聲



請人投保商業保險並繳納保險費,考量聲請人既欲以更生程 序重建經濟生活自當盡力清償債務,認前揭商業保險費即無 必要。又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尚支出母親扶養費3,000元,並 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母親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明細、財 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0 頁至第21頁、第111頁至第112頁、第140頁至第142頁)。經 查,聲請人之母為37年3月生,現已70歲,105年及106年申 報所得資料各為0元、2,390元,名下有房屋1筆、土地1筆價 值分別為25,100元、516,300元,每月並領有身障補助3,628 元及國民年金3,628元,本院考量前揭土地係供聲請人母親 自住使用,有戶籍謄本及地籍圖列印資料可證(見本院卷第 21頁、第168頁),復審酌聲請人母親年事已高及收入狀況 ,認聲請人之母確有受扶養必要。而聲請人陳報其因姐妹身 心障礙而須獨自扶養母親,其實際每月負擔扶養費3,000元 ,亦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7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 每人每月12,388元(計算式:3,628元×2+3,000元=9,536 元),而與一般生活水準所應支出之金額無違,自屬合理。 從而,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共計為13,799元( 計算式:10,799元+3,000元=13,799元)。又聲請人名下固 有投資10,640元、如附表二所示保單價值準備金216,226元 共計226,866元,然前揭財產縱全用以清償,聲請人仍有不 足清償總債務8,266,222元之虞。
㈣ 承上,聲請人每月平均可處分所得為24,960元,扣除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13,799元後,僅餘11,161元,而聲請人 負債總額為8,493,088元,如不計邇後之債務利息及違約金 ,且無另行產生之其他必要生活費用,需約761月即約63年 始可清償完畢,如加計利息負擔,其還款年限將更形延長, 實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堪認聲請 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準此,上開償債年限將使聲請人 有生之年皆陷入生活窘境,於其目前身心狀況俱有不良影響 ,自非允當。從而,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聲請本院 准予更生,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不合。四、綜上,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 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聲請人聲請更生,即應屬有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經准 許,併依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 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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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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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3,7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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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0,687元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46,075元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0,402元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926元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80,339元 │
├──┼───────────────┼──────┤
│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6,374元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2,122元 │
├──┼───────────────┼──────┤
│ 9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69,497元 │
├──┼───────────────┼──────┤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38,6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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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金信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4,2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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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8,493,0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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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保 險 人│保單價值準備│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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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32,8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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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64,008元 │
├──┼───────────────┼──────┤
│ 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13元 │
├──┼───────────────┼──────┤
│ 4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8,642元 │
├──┼───────────────┼──────┤
│ 5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元 │
├──┼───────────────┼──────┤
│ 共計:216,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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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