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580號
TTDV,107,司促,3580,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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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8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劉原良即劉丁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伍拾陸元及新臺
  幣伍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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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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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9,343元     │93年7月16日起至   │19.99%   │93年7月16日起至   │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
│ │         │104年8月31日止   │      │清償日止      │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 │
│ │         ├──────────┼──────┤          │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者每月加│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計付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 │
│ │         │清償日止      │      │          │月計算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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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9,900元     │93年7月31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7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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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