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8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劉原良即劉丁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伍拾陸元及新臺
幣伍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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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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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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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9,343元 │93年7月16日起至 │19.99% │93年7月16日起至 │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
│ │ │104年8月31日止 │ │清償日止 │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 │
│ │ ├──────────┼──────┤ │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者每月加│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計付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 │
│ │ │清償日止 │ │ │月計算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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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9,900元 │93年7月31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7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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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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