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66號
TTDV,107,司促,3466,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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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黃詩涵
債 務 人 黃順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詩涵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黃順
    鴻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
    57,597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
    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
    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黃詩涵自應還款日民國107年06月22日起,並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48,043元整及逾期利息
    、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
    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
    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
    黃順鴻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五
    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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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