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七號
一、函三羚通信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七五三號)
檢送張瓊森(註明年籍資料)在該公司任職期間之人事資料影本過院參辦。
二、訂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通知兩
造到庭。
三、送達陳報狀繕本於被上訴人,並命被上訴人提出張德森在省立桃園高級農工職業
學校之畢業紀念冊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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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受命法官 發文 書記官 辦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