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秀妹於民國92年08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
年08月07日起至民國93年08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7年09月05日止累計95,666元正未給付,其中27,736元
為本金;67,84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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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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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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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7,736元 │107年9月6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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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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