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70號
TTDV,107,司促,3370,20180913,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70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招信
代 理 人 梁家榛
債 務 人 李雯英
債 務 人 黃美蘭
一、債務人李雯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李雯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美
  蘭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120,000元     │107年1月16日起至  │2.9447%   │107年1月16日起至  │逾期利息以週年利率2.9447%計 │
│ │         │107年7月15日止   │      │107年7月15日止   │算。            │
│ │         ├──────────┼──────┼──────────┼──────────────┤
│ │         │107年7月16日起至  │6.09%    │107年7月16日起至  │逾期利息以週年利率6.09%計算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