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70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招信
代 理 人 梁家榛
債 務 人 李雯英
債 務 人 黃美蘭
一、債務人李雯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李雯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美
蘭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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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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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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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0,000元 │107年1月16日起至 │2.9447% │107年1月16日起至 │逾期利息以週年利率2.9447%計 │
│ │ │107年7月15日止 │ │107年7月15日止 │算。 │
│ │ ├──────────┼──────┼──────────┼──────────────┤
│ │ │107年7月16日起至 │6.09% │107年7月16日起至 │逾期利息以週年利率6.09%計算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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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