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柯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清華於民國90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8日止累
計592,807元正未給付,(其中149,337元為本金,
443,47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柯清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8日止累計391,436元
正未給付,其中101,586元為消費款;286,250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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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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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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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586元 │107年8月29日起至 │15% │無 │無 │
│1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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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337元 │無 │無 │107年8月29日起至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2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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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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