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30號
TTDV,107,司促,3330,201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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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柯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清華於民國90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8日止累
    計592,807元正未給付,(其中149,337元為本金,
    443,47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柯清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8日止累計391,436元
    正未給付,其中101,586元為消費款;286,250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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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101,586元     │107年8月29日起至  │15%     │無         │無             │
│1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149,337元     │無         │無     │107年8月29日起至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2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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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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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