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24號
TTDV,107,司促,3324,2018090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尚豪即李榮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叁仟壹佰柒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榮芳於民國92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
    年04月07日起至民國94年04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7年08月24日止累計179,204元正未給付,其中52,295
    元為本金;126,82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榮芳於民國92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4日止累
    計880,520元正未給付,(其中228,222元為本金,
    650,463元為利息,1,83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李榮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4日止累計423,451
    元正未給付,其中113,507元為消費款;306,344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52,295元     │107年8月25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113,507元     │107年8月25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228,222元     │無         │無     │107年8月25日起至  │周年利率20%計算。      │
│3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