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尚豪即李榮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叁仟壹佰柒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榮芳於民國92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
年04月07日起至民國94年04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7年08月24日止累計179,204元正未給付,其中52,295
元為本金;126,82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榮芳於民國92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4日止累
計880,520元正未給付,(其中228,222元為本金,
650,463元為利息,1,83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李榮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4日止累計423,451
元正未給付,其中113,507元為消費款;306,344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52,295元 │107年8月25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113,507元 │107年8月25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228,222元 │無 │無 │107年8月25日起至 │周年利率20%計算。 │
│3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