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蔡雅涵
債 務 人 蔡茂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雅涵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
人蔡茂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0萬4,350元整。並約定自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雅涵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新臺幣19萬4,20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蔡茂村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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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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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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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207元 │107年4月1日起至 │2.15% │107年5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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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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