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77號
TTDV,107,司促,3177,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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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魏宗仁
債 務 人 蕭慶華
債 務 人 趙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慶華於民國(以下同)100年至102年間邀同
    債務人趙梅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4筆,計新臺幣(以下同)
    62,064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
    ,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
    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
    0.55%機動計付(目前為年率1.61%),每三個月調整一
    次;又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或經轉列催收款項,
    而致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時,前者應依原訂利率機動計
    息,後者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107
    年8月22日轉列催收款時為年率1.61% +1%=2.61%),如
    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
    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蕭慶華等僅繳納本息至106年12月31日止,其
    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
    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6,447元整,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
    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
    ,懇請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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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6,447元      │107年1月1日起至   │1.61%    │107年2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107年8月21日止   │      │107年8日21止    │加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利率加20%計算。    │
│ │         ├──────────┼──────┼──────────┼──────────────┤
│ │         │107年8月22日起至  │2.61%    │107年8月22日起至  │按上開利率加20%計算。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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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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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