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重利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賴秋霖即張堅能之承受訴訟人
張雅珺
林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就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
68,493元(即本院第一審判決附表所示不動產價額15,000,000元
+損害賠償6,268,493元=21,268,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98,76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