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號
TTDV,106,訴,11,20180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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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重利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賴秋霖張堅能之承受訴訟人
      張雅珺 
      林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就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
68,493元(即本院第一審判決附表所示不動產價額15,000,000元
+損害賠償6,268,493元=21,268,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98,76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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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