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60號
TTDM,107,附民,60,2018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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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洪明達
被   告 謝祥義
被   告 許建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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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