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蕙靖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續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蕙靖明知其以帳號「GIGI7794」刊登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販售「CORSICA科皙佳沐浴乳/洗髮精 500 ml+山茶花免沖洗護髮乳60ml 」網頁所使用藝人法比歐拍攝 之形象照片與產品照片,係他人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 作,未經他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非法重製或公開傳輸 ,竟意圖銷售而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未經告訴人霖 威貿易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6年3月間某日,在 臺東縣○○市○○○路000巷00 號住處,以網路連結上網, 擅自重製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上開照片,再將重製之照片檔 案上傳至其所經營之上述拍賣網站,作為自己所販售商品之 介紹,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 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 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 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 ,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告 狀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頁),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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