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美春
蔡文宏
蔡文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韓效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7年交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並準用前3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韓效愈因本院107年度交訴第12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 告陳美春、蔡文宏、蔡文玄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雖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經原告等於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準 備程序中當庭提出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 請,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