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1號
TNDA,107,簡,1,20180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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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峻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喻得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7日所為107年度簡字第
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
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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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峻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