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38號
TNDV,107,除,238,201809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張志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7 年2 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7 年2 月22日刊登新聞 紙,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 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 年8 月2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23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余永宸 │陽信商業銀行仁德分│107年1月12日 │14,895元 │AG0421004 │
│ │ │行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