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 原告 林安裕
再審 被告 臺南市歸仁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義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
5年8月5日104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即再審原告所稱備位請求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 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 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 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 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 但書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定有明文。二、原審於民國105年8月5日判決原告即本件再審原告部分 敗訴(104年度重訴字第80號),惟本件再審原告對該 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原審乃於106年8月7日裁定命本 件再審原告遵期補繳上訴裁判費,嗣原審於107年1月2 4日因其未遵期繳納裁判費而裁定駁回上訴,本件再審原告 對該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 7年3月15日裁定駁回抗告(107年度抗字第37號), 本件再審原告又對該裁定不服而提起再抗告,復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於107年5月7日駁回再抗告,該裁定係於 107年5月10日送達本件再審原告,因本件再審原告未 再提起抗告而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相關卷宗 確認屬實(見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卷宗第2 宗第50頁至第59頁、第229頁、第3宗第24頁,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抗字第37號民事第二審訴 訟卷宗第37頁至第39頁、第67頁至第68頁、第69 頁)。由於原審於105年8月5日所為104年度重訴字 第80號民事判決,受到本件再審原告提起上訴影響而阻其 確定,原審於107年1月24日所為104年度重訴字第 80號民事裁定,又受到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抗告及再抗告影 響而阻其確定,須待上開抗告及再抗告等救濟程序終結後才 能確定,故本件再審原告於107年6月5日對原審民事判 決(即105年8月5日所為104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
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合乎前揭不變期間之規定,先予敘 明。
貳、實體方面
一、再審原告起訴主張:「一、原審立場完全站在被上訴人立場 毫不顧上訴人……本次訴訟農會答辯書狀一切書狀亦由該管 理公司操刀並到庭主張法律關係意見,該管理公司與法院間 應有某種程度之私誼,才能如此之順利……被上訴人就81 年的債務借據在庭上坦承已經還給債務人楊左藤了……可以 說已經明顯表現雙方同意解除該81年債務……非原審及被 上訴人主張之單純只是將借款期限延長而已……故84年應 為新債務……債權人應不得請求其履行舊債務……所持舊債 務之執行名義應不適用……退一步而言如……認仍得請求利 息,則利息之請求權五年應只能請求拍定前五年之利息請求 權,其中歸仁區農會於84年間借據……須依市場利率調整 ……原審卻一律以固定利率10‧05%計算判給被上訴人 ,顯然對債務人及參與分配人十分不利……。二、又如果說 被上訴人主張84年新債務係要沿用81年之舊債務,則被 上訴人應保留81年的舊債務借據,並需證明新債與舊債之 關聯性……83年間債務人提供抵押向吳凰滿借貸600萬 元,該資金由本人陪同債務人等一起前往歸仁區農會清償該 81年舊債務,亦由債務人出庭證實,原審無由不相信債務 人之供詞……。三、歸仁區農會提出債務人楊左藤於81年 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該借據既為債務人否認… …債權人即有證明確有交付資金之義務並釐清與借據關聯性 之必要……農會均無法提出,顯見該債務並不真實存在…… 。四、……84年借據應為另外一筆債務……。五、……本 件應不得適用新債清償……縱使本件適用新債清償……債權 人應先請求履行新債務,必須新債務未獲履行,始得請求履 行舊債務……。六、……分配表中誤列利息之起算日自82 年7月6日起算,以致農會未受償金額平白多出許多……農 會所陳報債權都是隨便報報了事……。七、……本人陪同債 務人等一起前往歸仁區農會清償該81年舊債務,故該舊債 務於清償後所遺留債務至少應扣除600萬之債務」(見本 院107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卷宗第15頁至第33頁 )等語。並聲明:「一、台南地方原審104年度重訴字第 80號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廢棄部分,…… 應更正102年司執良字第33371號執行事件所作成之 分配表,台南市歸仁區農會債務本金在1500萬以內,應 扣除97年10月2日計息以前清償之金額為633901 1元……並應扣除期間清償之金額合計193351元……
,所餘債權應僅為:8467638元,如加計五年利息請 求權為9725261元,其餘應予剔除,該分配表應重新 製作如附件分配表」。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 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 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判決 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四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訴 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 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八 、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 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 變造者。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 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 偽陳述者。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 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 更者。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 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十三、當事 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 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 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 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 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及第2項 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不包括漏未斟酌證 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參照最高法院63年台上 字第880號判例要旨)、「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 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現尚有效 之判例、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取捨 證據失當、判決不備理由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 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參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再字第2 7號民事判決)、「關於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 ,所謂『有其他重大事由』之認定及應如何解釋始公平合理 ,或為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之職權,或為法律審法院就該法 律規定事項所表示之法律上之意見(通稱法律見解),無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可言」(參照最高法院63年台再字第6 7號判例要旨)。
三、再審原告雖以前詞提起再審之訴,然觀原審判決:「……。 ㈡……債務人楊佐藤於81年11月6日簽立系爭第1次申
請書暨借據向被告歸仁區農會申請借貸15000000元 ,嗣楊佐藤雖復於84年4月21日簽立金額150000 00元之系爭第2次申請書暨借據……觀之系爭第2次申請 書……其左下角主辦人欄載明『擬准予壹仟伍佰萬展期可否 期限二年利率10‧05%』等語,另參以債務人楊左藤簽 立系爭第2次申請書暨借據後,被告歸仁區農會事實上並未 交付借貸金額予債務人楊左藤乙節,為被告歸仁區農會所不 爭執,可知當時簽立系爭第2次申請書暨借據之目的係在於 延長原借貸之清償時間,其債務要素並未變更,衡情亦無消 滅原借貸關係之意思,則揆諸上揭說明,雙方並未重新訂立 新約,被告歸仁區農會抗辯:系爭第2次申請書暨借據僅為 變更償還期限之約定,而重新簽發借據者(即換單),並非 成立新的借貸契約,僅係約定延長清償期限而已,原借貸關 係並未消滅等語,自非無據……。㈢……系爭第1次借據約 定『……二、利息及違約金:利息按貴會基本放款利率9% 加碼年息1‧5%按月計付,並同意於貴會調整基本放款利 率時隨同調整;至於加碼年息,同意由貴會於每年六月及十 二月按照貴會放款利率加碼標準重新核算加碼碼數後於次月 繳息日起調整。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除按放款利 率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等語……可知本件被告放款之初約定之利息利 率係為10‧5%(計算式:9%+1‧50%=10‧5 %),違約金之利率則分別為1‧05%(六個月內)、2 ‧1%(逾六個月部分),嗣後被告歸仁區農會與債務人楊 左藤為延展清償期日而簽立系爭第2次借據約定『……二、 利息及違約金:利息按貴會基本放款利率8‧55%加碼年 息1‧50%按月計付,並同意於貴會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 隨同調整;至於加碼年息,同意由貴會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 按照貴會放款利率加碼標準重新核算加碼碼數後於次月繳息 日起調整。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除按放款利率付 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等語……可知放款約定之利息係為10‧05%( 計算式:8‧55%+1‧50%=10‧05%),應認 債務人楊左藤與被告歸仁區農會業已將放款利息利率由10 ‧5%改為10‧05%,違約金之利率則分別為1‧00 5%(六個月內)、2‧01%(逾六個月部分)無訛…… 上揭借據雖載有『……並同意於貴會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隨 同調整;至於加碼年息,同意由貴會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按
照貴會放款利率加碼標準重新核算加碼碼數後於次月繳息日 起調整。……』等語,然此僅係約定同意由被告歸仁區農會 調整上揭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被告歸仁區農會若未主 動調整上揭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本件放款約定之利息 仍為10‧05%……。㈣……觀以上揭交易明細可知,9 8年9月17日係載為『……現金…………96500‧0 —……』,備註欄則未記載,99年1月12日則載為『… …轉帳……499‧0—』,備註欄載為『扣押款』,核與 上揭98年10月20日、98年12月22日、99年1 月13日、99年3月3日之備註欄均係載為『貸款抵銷』 顯然不同,且僅據上揭98年9月17日、99年1月12 日交易明細之記載,亦難認債務人楊左藤有何清償債務之情 ……。㈥……債務人楊左藤簽立系爭第2次申請書暨借據僅 係為延長簽立系爭第1次申請書暨借據所成立借貸關係之清 償期限,原借貸關係並未消滅,業如前述,又被告歸仁區農 會於本院發給83年度促字第40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後,業分別於87、90、91、93、95、97、1 00、102年間各持上揭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 證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亦已如前述,可知其基於系爭借貸 債權向本院聲請多次強制執行間,均未逾利息債權請求權之 5年時效期間,則本件利息債權請求權均未罹於時效,則原 告猶據前詞主張:本件利息債權應已罹於時效,本件計息期 間應為97年10月2日至102年10月1日止云云,委 不足採。㈦……當時被告歸仁區農會究竟有無取得該600 萬元,已無證據可資證明,再縱認被告歸仁區農會當時有收 回600萬元,然該600萬元是否與清償本件債務有關, 並非無斟酌之餘地……原告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明以實其說, 自難僅據上揭之字樣,遽認債務人楊左藤有原告上述之清償 600萬元之情……。㈧……觀之本院88年6月29日8 7南院慶執清字第50294號債權憑證,其係載『……一 、本院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二四五五號該債權人台南縣歸仁鄉 農會與債務人楊左藤、黃廣間因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 執行結果:發現之財產,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不足清償債權。 ……執行受償情形:本件執行債務人楊左藤財產結果,於民 國八十八年一月八日受償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壹拾壹元 為本件執行費用』等語……,可知該次強制執行結果除執行 費用外,並未清償其他債務……查系爭分配表所載之執行費 ,均與被告歸仁區農會之債權金額數無關乙節,業經本院核 閱本件執行卷無訛,並有本件執行費分配表1份在卷可憑… …其執行費之計算自無因上揭被告歸仁區農會債權額有誤而
受有影響之餘地」,可知再審原告所質疑楊左藤重簽借據屬 於舊債務或新債務、利息依約應如何計算、利息有無罹於時 效等問題均屬事實認定範疇,業經原審斟酌卷內事證並詳述 理由後認定之。再審原告雖未具體指明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 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之再審事由,惟再審原告所為主 張皆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再審事由不符,故 再審原告猶執前詞提起再審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其繕本,並按上訴標的金額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