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46號
TNDV,107,訴,946,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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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94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蔡智亮
被   告 勝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璟德
被   告 陳秉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802,6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8,919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勝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4月7日邀同被 告陳璟德陳秉懋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約定按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本金到 期清償,未按月支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付違約金。又依據兩造之約定書特約條款第五條第二款之 約定,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視為全部到期,自應 負全部清償之責。被告勝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已於107年2 月9日因存款不足,退票25張,總金額達新台幣(下同) 587,632元,經通報拒絕往來,依上開約定,所借款項視 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本金1,802,6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陳璟德陳秉懋暨為被告 勝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02,639元,及如借款明細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 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 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 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 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 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 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 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先訴抗辯之 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 第18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明細表、 借據、約定書、保證書及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 資料查覆單等件(見本院107年度補字第405號卷第17-41 頁)為證,核屬相符。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 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明文。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揭 法文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所主張之前揭事實,可 信為真實。故被告勝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應清償全部借款 ,被告陳璟德陳秉懋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說明,應 與被告勝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負同一債務,對於原告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1,802,6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費即裁判費經核為18,919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本 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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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