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5號原 告 羅尹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複 代理 人 吳孟桓律師被 告 高翔瑱訴訟代理人 王竑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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