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47號
TNDV,107,訴,447,2018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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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周珍貴
訴訟代理人 鄧羽芳
      姜念平
被   告 吳宗勳
訴訟代理人 吳明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47,37 7元,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385元,原告於起訴時繳納1 7,335元,有繳款收據附卷可稽,計溢繳4,950元,爰依職權 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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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