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雲
被 告 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幼珊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9,
2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6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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