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49號
TNDV,107,訴,1449,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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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雲
被   告 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幼珊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9,
  2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6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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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