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23號
TNDV,107,訴,1423,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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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3號
原   告 許劉專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國津楊國昭楊國宏楊美惠楊美淑間因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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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