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3號
原 告 許劉專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國津、楊國昭、楊國宏、楊美惠、楊美淑間因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