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55號
TNDV,107,訴,1355,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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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5號
原   告 謝福揚
被   告 郭呂金菊
      呂米珠
      呂錦喜
      呂佳臻
      呂靜美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湘清律師
      蘇蓉芝律師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55,125元
(計算式: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107年土地公
告現值6,700元/平方公尺×903.75平方公尺=6,055,12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994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
尚應補繳59,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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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