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5號
原 告 謝福揚
被 告 郭呂金菊
呂米珠
呂錦喜
呂佳臻
呂靜美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湘清律師
蘇蓉芝律師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55,125元
(計算式: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107年土地公
告現值6,700元/平方公尺×903.75平方公尺=6,055,12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994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
尚應補繳59,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