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31號
原 告 李金財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被 告 陳金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077,935元(依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課稅現值計算,即5,362.0
3平方公尺×31,500元/平方公尺×38/10000+436,100=1,077,9
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
前已繳納裁判費7,05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64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