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31號
TNDV,107,訴,1331,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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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31號
原   告 李金財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被   告 陳金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077,935元(依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課稅現值計算,即5,362.0
3平方公尺×31,500元/平方公尺×38/10000+436,100=1,077,9
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
前已繳納裁判費7,05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64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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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