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82號
TNDV,107,訴,1182,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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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82號
原   告 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泰源
訴訟代理人 馬玉玲
      楊琇惠
被   告 台灣友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2 月間向原告訂購貨物1 批, 原告業於105 年8 月3 日依約交貨,被告依約應給付原告價 金新臺幣(下同)657,720 元,迄今仍未履行,爰基於買賣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原告之請求予以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規定甚明 。原告之上開請求既為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認諾(見本院卷第 88頁),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是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原告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本件係本於被告認 諾而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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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友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