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69號
TNDV,107,訴,1169,2018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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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被   告 康秀珍
被   告 林振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596元。該項裁 定已於107年9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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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