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郭健華
以上原告於民國107年9月17日提出民事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書狀
,僅於訴之聲明載明:被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塗銷原告
之抵押權等語,原告上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
244條規定表明特定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具體原因事實,
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起訴程式不
合法,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塗銷在原告何不動產上之何內容之抵
押權登記?應提出原告之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
簿謄本資料為憑。
二、訴訟標的價額及具體原因事實:具體說明被告在原告不動產
上設定登記多少債權額之抵押權登記,並提出被告應塗銷上
開抵押權登記之具體理由及法律依據。
三、應依上開抵押權登記債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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