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臺南市殯葬管理所
法定代理人 郭輝信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被 告 歐陽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24,676元【原告請
求返還之面積暫以原告起訴狀所附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125⑵
」、「125-13⑵」所載面積為準,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部分:2,9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45.61平方公尺=
422,269元;同段125之13地號土地部分:2,900元(每平方公尺
公告地價)×0.83平方公尺=2,407元,合計424,67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