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智中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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