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64號
TNDV,107,補,664,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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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林廖姿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珈禎何金治、林宜民、林茂藏等間請求分割
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
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之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205,125 元【計算式:2,220 平方公尺(臺
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8,400 元(107 年公
告土地現值)×64分之11(原告權利範圍)=3,205,12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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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