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62號
TNDV,107,補,662,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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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侯勝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志明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1,
3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編號│土地標示     │面積(平│ 土地現值 │原告權利│價    額│
│  │         │方公尺)│(新臺幣)│範圍  │(新臺幣) │
├──┼─────────┼────┼─────┼────┼──────┤
│ 1 │臺南市安南區州北段│  20  │ 19,900元 │ 4分之1 │  99,500元 │
│  │666地號      │    │     │    │      │
├──┼─────────┼────┼─────┼────┼──────┤
│ 2 │臺南市安南區州北段│ 262  │ 19,900元 │ 4分之1 │1,303,450元 │
│  │686地號      │    │     │    │      │
├──┼─────────┼────┼─────┼────┼──────┤
│ 3 │臺南市安南區州北段│  66  │ 19,900元 │ 4分之1 │ 328,350元 │
│  │686之1地號    │    │     │    │      │
├──┴─────────┴────┴─────┴────┼──────┤
│價額合計                        │1,73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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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