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侯勝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志明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1,
3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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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標示 │面積(平│ 土地現值 │原告權利│價 額│
│ │ │方公尺)│(新臺幣)│範圍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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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安南區州北段│ 20 │ 19,900元 │ 4分之1 │ 99,500元 │
│ │666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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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安南區州北段│ 262 │ 19,900元 │ 4分之1 │1,303,450元 │
│ │686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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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安南區州北段│ 66 │ 19,900元 │ 4分之1 │ 328,350元 │
│ │686之1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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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額合計 │1,73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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