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21號
TNDV,107,補,621,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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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魏秀娟
被   告 馮德勝(即馮莊玉蘭之繼承人)
      馮順發(即馮莊玉蘭之繼承人)
      蔡馮素櫻(即馮莊玉蘭之繼承人)
      陳馮扶美(即馮莊玉蘭之繼承人)
      劉馮錦鳳(即馮莊玉蘭之繼承人)
      趙馮秀枝(即馮莊玉蘭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德勝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
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以坐落臺南市○○區○
○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2建號建物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之抵押權予訴外人馮莊玉蘭,而
擔保物中就土地部分之價值為587,827 元(計算式:民國107 年
1 月公告土地現值40,582元×土地面積1,248.7 平方公尺×應有
部分比例10000/116 =587,82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建物部
分之現值為607,000 元,合計為1,194,827 元,顯高於擔保債權
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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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